作者:Author 信息来源:本站 更新时间:2014-03-11
温泉酒店度假不慎摔伤酒店被判有责
一女子在温泉酒店内摔伤,经诊断为尾骨骨折,一怒将该酒店告上法庭。近日,通州法院审结此案,判决温泉酒店赔偿伤者一万余元。
去年国庆黄金周的一天,宋女士带孩子来到通州区某温泉酒店,与孩子共度假日。谁知在宋女士带着孩子到酒店内一处名为“儿童城堡”的设施处准备玩耍时,宋女士摔倒在地,送到医院经诊断为尾骨骨折,住进医院。
事后,在因赔偿事宜和温泉酒店协商不下之后,宋女士将温泉酒店诉至法院,要求酒店赔偿医疗费、交通费、误工费、护理费、营养费及精神损失费等共计两万余元。
法院经审理认为,宾馆、商场、娱乐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,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,造成他人损害的,应当承担侵权责任。本案中,温泉酒店作为服务的提供者,未能尽到安全保障义务,故应对宋女士的人身伤害负担一定赔偿责任。对宋女士要求的精神损失费,因其未提出相应证据,不予支持。最终法院判决温泉酒店赔偿宋女士医疗费、交通费、误工费、护理费、营养费共计一万一千五百余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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